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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

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知识问答

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吧~

ps:不要忘记转发给你身边的朋友

01

就业时遭受性别歧视怎么办?

答: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。

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,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。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得限定性别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四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招录、聘用过程中不得针对女性实施的五项行为:

(一)限定为男性或者男性优先;

(二)除个人基本信息外,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;

(三)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;

(四)将限制结婚、生育或者婚姻、生育状况作为聘(录)用条件;

(五)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(聘)用妇女或者差异化地提高对妇女录(聘)用的工种或岗位。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。首次将招聘、晋升、培训、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,强化了国家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。

特别提醒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八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如果在招录、聘用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行为,违反四十三条规定的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图源:图虫1589749666150481927

02

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,用人单位能否扣工资?

答:不能。

产前检查是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做的临床检查。通过产前检查,可以帮助医护人员动态了解孕妇的身体状况和体内胎儿的变化、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确定分娩方式,对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。

根据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: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女职工相应劳动报酬。

03

用人单位能否降低“三期”(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)女职工工资?

答:不能。
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明确规定: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
04

“三期”女职工病假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?

答:不能。

女职工处于“三期”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规定,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不胜任工作、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以及需裁减人员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05

用人单位与处于“三期”的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已到期,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?

答:不能。

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“三期”情形消失时终止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五条规定: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,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,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。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下,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女职工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结束。

06

女职工怀孕流产,可以享受产假吗?

答:可以。

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,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;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,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;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、引产的,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;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,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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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

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?

答:根据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: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。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,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。此外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。

特别提醒: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为强制性规定,不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通融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,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,处以罚款。

08

用人单位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?

答: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:

1.必须调整的情形

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,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
2.可以调整的情形

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
图源:图虫1690235262168203295

09

用工单位能否将怀孕的劳务派遣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?

答:依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的规定:被派遣的女职工处于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(“三期”)内的,在派遣期限届满前,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“三期”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;派遣期限届满的,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。

广大女职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

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

如遇到单位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

可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维权


图源:无锡人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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